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輕傷)罪作相對不起訴因素分析
□ 詹海鵬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對生活的影響,傳統的盜竊等犯罪發生頻率降低,除了電信詐騙和網絡技術犯罪之外,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的包括以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為代表的民間矛盾仍然長期存在,且無法永久避免,運用分流方式區分故意傷害罪的處理成為趨勢,造成輕傷結果的故意傷害案件的不起訴處理確有必要性,但實踐中亦存在諸多困點。本文通過對不起訴因素的分析,以達到快速處理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節約司法資源。
一、基本現狀
民間矛盾是指以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為代表的矛盾,因為對象相互認識熟知,交際圈簡單、對象重合,負面影響一般難以擴散外部等特點。而根據故意傷害的立案追訴標準,傷情為輕傷以上的,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追訴,《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又將傷情分類成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了三種不起訴種類,分別是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此處不討論附條件不起訴)。
從案件情況來看,檢察機關主要考慮犯罪后果、矛盾化解、犯罪起因、犯罪手段、從重情節(負面情節)等方面。民間矛盾造成的傷情為輕傷的故意傷害案件,因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作出相對不起訴。具體包括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意等,以及必要的限制適用不起訴的情形。
二、存在的難點
(一)依賴檢材和鑒定。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對人體的損害程度有清晰的分類,兩高三部共同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對故意傷害的傷情有著超乎一般的苛刻規定,也導致認定犯罪的前提是依賴于鑒定這一技術性證據,但正如前文所說的故意傷害案件數量較多、案發場景限制、對象身體情況、鑒定條件苛刻等諸多因素,部分案件的鑒定意見對于認定事實無法一錘定音,案件疑點重重,甚至可以說如果被鑒定對象被破壞,案件將無法查明。而對鑒定意見這一技術性證據,大多辦案人員不具備醫學知識等專業能力。
(二)部門法競合的選擇。故意傷害案件以輕傷以上為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對犯罪的認定必須以合法的鑒定結果為前提,這也決定了公安機關處理故意傷害案件一般先行以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對于傷情需要鑒定或短時難以診斷的無法預見,導致雙方調解結束時病情加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除了鑒定本身的限制,被害人不積極配合傷情鑒定成了影響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部門間的競合決定了追究責任的法律選擇,故意傷害類案件案情反復,行政處罰一般無法解決矛盾,如民事無法達成和解,被害人可能會再次要求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程序啟動重復和司法資源浪費。
(三)言詞證據為主,缺乏書證、物證。故意傷害(輕傷)行為大多突發,傷害過程對峙時間過長,傷情原因復雜,雙方描述相互對立,大多無第三方證人,案件充斥著很多不相干的證人證言,對事實認定沒有幫助。這種情況與一對一的強奸案件相似,可在距離事情原貌記憶最清晰的偵查階段,對于傷害方式、傷害部位、傷害力度等可以佐證事實認定、理順案件行為邏輯的證據訊問、詢問不足;經過偵查階段,后續訴訟程序當事人雙方都對自己描述的事實完成潤色和內心確信,雙方描述對立甚至截然相反。
三、相對不起訴因素分析
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的考量因素,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傷情、被害人過錯和矛盾激化責任、賠償與諒解等刑事和解情況、實質化解矛盾、其他酌定情節等。
(一)以犯罪嫌疑人為中心,整合人身危險性、再犯幾率、傷害對象、手段殘忍程度、危害后果。
1.身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屬夫妻關系、親屬關系、同事關系、在校同學關系等關系緊密、交往頻繁的社會關系,應該從寬處理。
2.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幾率。犯罪嫌疑人性格扭曲,容易遷怒于物,有酗酒、賭博、家暴等容易誘發犯罪的劣跡,持續行為不端,糾紛不斷,易于激化矛盾,有長期的暴力傾向和其他的暴力行為已被證實,甚至超過傷害的限度,對法律毫無敬畏,判斷再犯幾率較大,不起訴對于被害人的人身威脅過高,應當從嚴把握。
3.傷害對象。一方面借助身份關系的確認,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關系緊密,不起訴對于處理雙方關系、防止矛盾升級有幫助,應當從寬處理;另一方面,針對于特定的弱勢群體實施行為,諸如老年人、未成年人(學生)、性別弱勢等情況,應當從嚴把握。
4.手段殘忍和危害后果。常見的大多數傷害由拳腳造成,少數使用了日常生活中的工具造成。對于傷害行為借助工具實施,甚至借助兇器實施,平日里以持兇器為自己壯勢,在村、社區橫行霸道,危害一方,處心積慮造成他人重傷殘疾未果的,應該堅決從嚴處理。此處危害后果區別于傷情,僅就對被害人實施的傷害行為,造成的傷害結果認定,導致被害人精神問題、自殺等后果的從嚴把握。
(二)傷情。故意傷害案件涉及的傷情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一級從嚴把握。輕傷二級作為基數最大的案件類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常見的有,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頭皮撕脫傷、缺損面積、眼鼻耳外部損傷等傷情又要結合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來認定;眼鼻耳功能損傷可以愈合或影響不大的傷情,結合恢復情況、生活就業需要認定;生殖器官和性別特征的損害,因影響持久,應當從嚴把握。
(三)賠償與諒解,刑事和解。故意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出具諒解書,可以按照刑事和解不起訴程序執行,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的特殊程序??傮w來看,如果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的,傷情的考慮上可以從寬,整體從寬處理。
(四)被害人過錯和矛盾激化責任。刑法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觀上過錯實施了錯誤或不當的行為,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規范,侵犯了他人正當或合法利益,客觀上激發了犯罪行為的發生。雙方當事人言詞證據相互矛盾,都是為了對自己有利,追求高額賠償和從寬處理而混淆事實。被害人的過錯對情緒激化和矛盾升級負有責任,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對象正是被害人,二者時間上連續且有因果關系,被害人過錯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否定評價,具有以上情形的應當從寬處理。
(五)其他酌定情節
1.盲聾啞殘疾人。這類犯罪嫌疑人因身體特殊情況,可以優先從寬從輕把握,作不起訴處理。
2.累犯。根據刑事和解程序,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應當從嚴把握。
3.社會影響惡劣。對于造成傷情屬輕傷,但社會影響惡劣,違背公序良俗的案件,從嚴把握。
( 詹海鵬 鎮原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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